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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精神


8月22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联合印发

《陕西省加强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和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上报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自评报告,做好绩效结果应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我省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立足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强化与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及省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省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如下:

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主要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上述支持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优化。

第七条  对引导资金具体开支范围中涉及直接补助方式的参照《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前补助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可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涉及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支持方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与预算管理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对直接补助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每年6月份之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补助项目中涉及国家战略及特定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可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征集确定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其中:对于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经费预算、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对于后补助及其他支持方式的,由省科技厅在本细则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经考核评估合格,可直接纳入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论证核实,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有条件的要录像录音,实现评审、审核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审结果及其他项目管理要求确定拟立项项目,根据科技创新和相关任务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在每年10月底之前按当年度预算规模的120%完成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项目储备。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评审后可纳入引导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材料。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30日内,对审核无异议的引导资金项目,会同省科技厅及时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若省科技厅未按时报送导致资金逾期下达的,省财政厅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及相关单位支出情况分配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预算调剂、报销结算、资产管理等有关事项可参照《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十五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超过一定资助规模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价,重点关注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情况。具体方式参照《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总体绩效评价,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引导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包括年度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和绩效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以及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申报及项目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引导资金支持。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赋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和其他相关改革的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本细则执行。